無法處理的費用花在了哪
  12日記者獲悉,57歲的人社部辦公廳原副主任曹淑傑因犯貪污罪,被北京市高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在曹淑傑的供述中,她的一段“工作體會”很有玩味之處。曹淑傑說,由於她分管部長辦公室的工作,經常負責一些公務接待的安排,有時候公務接待中產生的費用,在人社部沒法處理。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她做美容時,發現雪丹可以開具“辦公用品”、“餐費”類發票,並覺得用這些發票能報銷是一個解決公務接待中產生費用無法報銷的好辦法。
  公眾想知道的是,曹淑傑所說“無法報銷的接待費用”到底是些什麼費用?到底接待了誰梢鑰隙ǖ氖牽廡拔薹ūㄏ姆延謾痹凇吧谷筆輩豢贍萇鉤隼礎O喙夭棵挪環輛痛似舳韃椋松綺俊叭本訓惱送庹耍玫焦諉媲啊安股埂幣幌攏舛怨詼裕摶墒歉鮃饌饈棧瘛!跤∪偕ü裨保�
  春游發生事故是安全生產事故?
  海南文昌“4·10”事故有了最新消息,公安部門已對涉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欣才學校校長潘敏、學校投資人喻文霞及其丈夫王波、海航休閑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隊一名有關人員刑事拘留,並對涉嫌交通肇事的駕駛人趙才森刑事拘留。(4月12日《南國都市報》)
  司機趙才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8名小學生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對其予以刑事拘留,於法有據;其所在汽車租賃公司車隊的隊長,若存在指使、強令趙才森違章駕駛,依相關司法解釋,同樣涉嫌交通肇事罪。問題是,對當事校長和投資人,以涉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犯罪予以刑事拘留,其法律依據到底在哪裡?
  所謂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方面的犯罪,其法定罪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其主體必須是從事生產、作業的企業人員。欣才學校屬於教育機構,不是生產、作業單位,組織學生春游的行為,可理解為戶外教育活動,但無論如何,也不能理解為生產、作業行為。□劉昌松(律師)
  工地施工擾民業主維權為何難
  媒體報道,海澱區馬連窪柳浪家園小區北側建築工地門口,小區業主因受施工噪音干擾要求工地停工。維權期間,一群男子與多名業主發生衝突。其中,多名女業主受傷,一名男業主在逃避過程中爬上工地塔弔。經一個多小時勸解後,該男業主被消防員救下。
  看完報道,不禁為維權業主而悲,工地施工擾民,本是不難解決的問題,但業主們前前後後為了維權,費盡百般周折,最後竟然被逼上塔弔。
  那麼,業主維權這麼長時間里,相關政府部門在乾什麼?對於業主的舉報求助,有沒有積極處理?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工地擾民,最高可罰20萬,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把噪音擾民納入處罰範圍,如果相關政府部門嚴格執法,施工方又怎敢漠視業主權益?□京聲(市民)  (原標題: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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